(2015)沂南民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7
案件名称
邵长菊与刘庆得、刘兆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菊,刘庆得,刘兆庆,宁良习,颜兴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111号原告:邵长菊,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庆得,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兆庆,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宁良习,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颜兴强,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邵长菊诉被告刘庆得、刘兆庆、宁良习、颜兴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邵长菊,被告刘庆得、刘兆庆、颜兴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良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长菊诉称:2014年6月13日,被告刘庆得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一个月,被告刘兆庆、宁良习、颜兴强自愿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四被告未偿还借款。请求依法判决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刘庆得辩称:借款属实,于2016年1月1日前一次付清借款。被告刘兆庆辩称:担保属实,同意刘庆得的还款意见。被告宁良习未作答辩。被告颜兴强辩称:担保属实,同意刘庆得的还款意见。原告邵长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2014年6月13日借据一份,拟证实刘庆得以借款人名义向邵长菊借款5万元,刘兆庆、宁良习、颜兴强予以担保的事实。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原告当庭举证,被告刘庆得、刘兆庆、颜兴强无异议,被告宁良习因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做出如下综合认证:原告提交的上述书证借条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对本案的事实具有一定证明力,予以采信。被告刘庆得、刘兆庆、宁良习、颜兴强在举证期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6月13日,被告刘庆得以借款人的名义为原告邵长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刘庆得借邵长菊人民币5万元,期限一个月,宁良习、颜兴强、刘兆庆为担保人。”2015年8月17日,原告邵长菊以要求被告刘庆得、刘兆庆、宁良习、颜兴强偿还借款5万元本息为由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宁良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另查明:庭审中,原告邵长菊同意被告刘庆得于2016年1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5万元的意见。本院认为:2014年6月13日,被告刘庆得向原告邵长菊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款借据,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刘兆庆、宁良习、颜兴强自愿作为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四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原告邵长菊诉请偿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在借据中约定欠款期间的债务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诉请偿还欠款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主张诉讼之日起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刘庆得请求于2016年1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原告亦予以同意,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宁良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诉权,由此可能产生对被告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庆得于2016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邵长菊5万元借款及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刘兆庆、宁良习、颜兴强对上述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兆庆、宁良习、颜兴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凭本判决书向被告刘庆得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庆得、刘兆庆、宁良习、颜兴强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以聪审 判 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蔡志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