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淑珍与被执行人赵洪群、王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珍,赵洪群,王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李淑珍,女,1966年9月23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赵洪群,男,1971年11月1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王淑玲,女,1972年4月7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淑珍与被执行人赵洪群、王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3681号民事判决解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洪群、王淑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共同给付原告李淑珍借款人民币17万元,并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赵洪群、王淑玲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表明可以延缓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36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