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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00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丁某乙等与丁某丙、丁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00192-1号原告丁某甲,女,1961年3月4日出生。原告丁某乙,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被告丁某丙,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被告丁某丁,男,1969年7月9日出生。第三人丁某戊,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第三人丁某己,女,1963年7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丁某乙诉被告丁某丙、丁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丁某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丁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丁某甲、丁某乙负担。审判员  汪兵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