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高传梅与张艾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传梅,张艾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3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传梅,女,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济南兴华门业有限公司会计,住山东省商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艾云,女,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济阳县。再审申请人高传梅因与被申请人张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济民五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高传梅申请再审称:1、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涉案借条、收条系高传梅自愿出具,该借条、收条的真实性,应予认定。高传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收条的法律后果,高传梅应承担还款责任。高传梅虽申请再审称,其出具借条及收到条时系职务行为,但其所述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实,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高传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传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涛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