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执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某与郁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48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郁某。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郁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的(2012)启民初字第08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郁某应自2012年7月起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分别支付上、下半年生活费。因被执行人郁某未能履行2014年下半年及2015年上半年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郁某长期外出,地址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郁某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民事通知书,限期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向本院申请听证,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线索亦未申请听证。现尚未执行到位6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启民初字第08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