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牧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靳党育与新乡市正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裴志平、张宁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党育,新乡市正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裴志平,张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08号申请人靳党育。被执行人新乡市正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志平,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裴志平。被执行人张宁。本院在执行靳党育申请执行新乡市正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裴志平、张宁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2015年7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新乡市正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裴志平、张宁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