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XX与林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林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708号原告XX,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林兴,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林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3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王统勇审判员 魏益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