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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XX与林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林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708号原告XX,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被告林兴,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林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3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长  薛爱平审判员  王统勇审判员  魏益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