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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小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海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李海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小字第00044号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子军。法定代理人张丽。被告李海红,女,1983年1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海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慧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毛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