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麻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业伦申请执行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会泽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业伦,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会泽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麻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刘业伦,男,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被执行人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被执行人会泽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业伦与被执行人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会泽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曲中民终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业伦向会泽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及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40767.23元以及承担诉讼费人民币7433.00元,并要求支付自2015年2月10日起到该款项付清之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会泽县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我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会泽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承担该笔债务一半的赔偿金额,被执行人会泽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申请执行人刘业伦同意由会泽县人民法院执行给付;被执行人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应承担的部分申请执行人刘业伦同意由麻栗坡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给付180000.00元后,其部分申请执行人刘业伦自愿放弃不再申请执行。至此,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麻执字第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正华审判员  沈文志审判员  伙安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建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