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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沙雅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沙雅县顺达塑业公司、李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雅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沙雅县顺达塑业公司,李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沙雅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山,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沙雅县顺达塑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金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沙雅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沙雅县顺达塑业公司、李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雅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沙雅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雅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沙雅县顺达塑业公司、李金明起诉。本案受理费14540.68元,减半收取为7270.34元,由原告沙雅永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树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