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杰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芜湖市杰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300-1号申请执行人: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法定代表人:黄杰,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杰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盛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巢湖皖维金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市杰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07408.5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芜湖市杰强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3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孙文霞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四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