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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晶晶与义乌市昕蔚眼镜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343号原告高晶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庆浩。被告义乌市昕蔚眼镜商行。经营者李再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晶晶与被告义乌市昕蔚眼镜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晶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审 判 长  陈荣飞审 判 员  楼 晋人民陪审员  姚 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