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于长友等与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霞果蔬气调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长友等,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霞果蔬气调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于长友等31人。被执行人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霞果蔬气调库。本院做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236~249、253、254、258、264~268、288~290、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615682元,冻结被执行人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霞果蔬气调库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永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