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执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蔡军与清新县顺景染织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军,清新县顺景染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517号申请执行人蔡军,男,汉族,湖南省南县人,户籍住址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3515。被执行人清新县顺景染织厂。地址:清远市清新区。负责人马国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军与被执行人清新县顺景染织厂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尚待处理中,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5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光审判员 冯志荣审判员 黄顺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