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伟、吕慧芳等与刘秀、李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秀,李伟,吕慧芳,李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一终字第007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秀,委托代理人苗双奎,大名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慧芳委托代理人史明杰,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小红。上诉人刘秀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00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2015)丛民初字第00951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发还重审,指定一审移送本案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2、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刘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山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梁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新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