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高民初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高民初字第00504号原告刘某某,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鑫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