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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秀改、杨婷等与杨英华、曹俊荣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改,杨婷,杨英华,曹俊荣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122-1号原告王秀改,农民。原告杨婷,农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英华,农民。被告曹俊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改、杨婷与被告杨英华、曹俊荣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王秀改、杨婷以与被告杨英华、曹俊荣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英华、曹俊荣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改、杨婷撤回对被告杨英华、曹俊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京芳审 判 员  刘志伟人民陪审员  韩恩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牛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