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田某与田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田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2075号原告田某,男,住江苏省。被告田某某,男,住上海市。本院受理原告田某与被告田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寅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