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商初字第2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杨乃才、王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杨乃才,王敏,刘合锐,蒋秀锋,刘兆莲,冯瑞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24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北环路*号。负责人:郑磊,行长。被告:杨乃才,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王敏,女,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刘合锐,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蒋秀锋,女,198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刘兆莲,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冯瑞娟,女,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被告杨乃才、王敏、刘合锐、蒋秀峰、刘兆莲、冯瑞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担保人杨乃才、王敏下落不明,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待担保人杨乃才、王敏出现后,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布乃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