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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锦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锦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狮市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纪惠如,谢全芳,纪育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686号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台东路68号501单元。法定代表人王志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正春、严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新大街268号。法定代表人纪惠如。被告泉州市锦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前坂新村6号楼(三楼303、305室)。法定代表人蔡瑞意。被告石狮市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蚶江村塘岸头2-03-173第三层。法定代表人谢全芳。被告纪惠如,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谢全芳,女,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纪育造,男,198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豪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锦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石狮市润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纪惠如、谢全芳、纪育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南清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欧阳群力代理审判员 黄 南 清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杨 耀 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