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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民初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高在华诉被告张美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在华,张美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2647号原告高在华,男。被告张美莲,女。本院受理原告高在华诉被告张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美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张美莲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此案应由东胜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美莲的经常居住地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该案应由东胜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美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东胜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海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