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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巡民一特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唐框狞与贺月洪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框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耒巡民一特字第36号申请人唐框狞,女,199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法定代理人唐维香(系申请人祖父),男,194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农民。申请人唐框狞要求宣告贺月洪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框狞诉称,申请人的父亲唐书龙于1998年8月17因事故死亡,母亲贺月洪于1998年2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申请人随祖母唐维香生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贺月洪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贺月洪,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农民,系申请人母亲。被申请人于1998年2月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6月2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贺月洪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贺月洪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框狞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贺月洪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贺月洪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滨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