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7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志祥与王帅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祥,王帅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770号原告王志祥,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林庆锋,安溪县感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帅邑,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祥与被告王帅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纯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杰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