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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与张建设、黄银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张建设,黄银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353号原告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住新乡市火车南站。法定代表人马克光,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乃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建设,男,汉族,1966年7月7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黄银香,女,汉族,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杰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设、黄银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给原告下达催交诉讼费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卓斐审 判 员  黄书香代理审判员  邵 真二〇���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