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包承辉与侯衍汶、林奎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承辉,侯衍汶,林奎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743-1号申请执行人包承辉。被执行人侯衍汶,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林奎奎,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承辉与被执行人侯衍汶、林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侯衍汶、林奎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迟晓乾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积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