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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额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额民初字第405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胡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乐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婷婷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