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兴布与朱金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兴布,朱金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林兴布,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告朱金耀,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兴布与被告朱金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林兴布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兴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林兴布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初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