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杜润德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五中法刑初字第000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被告人杜润德,无业。2015年3月17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克银,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5)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润德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应甲、付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润德及其辩护人张克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人杜润德与其父杜某丙(本案被害死者)共同居住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某厂家属区。2015年3月17日16时许,杜润德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产生幻觉,认为正在家中厨房做饭的杜某丙被外星人附身,遂进入厨房用手卡住杜某丙颈部,与杜某丙挽打至饭厅,将其压倒在饭厅地面。随后,杜润德先后从饭厅木桌上拿起电饭锅、瓷碗、陶罐等物品猛击杜某丙头面部数下,致其失去反抗后逃离现场。杜某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许死亡。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德感工业园区江津增压器厂大门对面马路边将杜润德抓获。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润德因吸毒致幻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润德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其没有故意杀害其父亲的主观意愿,其是受外星人的控制,为了拯救地球才实施的杀害父亲的行为。其辩护人提出其杜润德是因吸毒致幻而实施的杀人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认罪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润德与其父被害人杜某丙共同居住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某厂家属区。2015年3月17日16时许,杜润德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认为正在家中厨房做饭的杜某丙被外星人附体,遂进入厨房用手卡住杜某丙颈部,与杜某丙挽打至饭厅后,将杜某丙推倒在地,杜润德又先后从饭厅木桌上拿起电饭锅、瓷碗、陶罐等物品猛击杜某丙头面部数下,致杜某丙不再反抗后即逃离现场。杜某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1时许死亡。当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德感工业园区江津增压器厂大门对面马路边将杜润德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综合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17日17时许,江津区公安局德感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杜润德在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某厂家属区将其父亲打伤,且存在生命危险。17时45分,民警在江津区德感街道某厂大门对面马路边发现杜润德,将其抓捕归案。2015年3月17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等强制措施文书证实,杜润德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常住人口登记表》2份证实,杜润德、被害人杜某丙自然人身份情况,杜润德犯罪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杜润德病历材料、《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人(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学鉴定意见书》,《鉴定聘请书》、《鉴定人(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4年12月18日杜润德因“言行异常伴睡眠差1+年,加重3月”被送入江津区精神康复院治疗,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2015年1月15日病情稳定出院。2015年3月17日19时许,杜润德被民警送入江津区精神康复院,诊断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经鉴定:根据鉴定材料提供,结合精神检查及相关辅助检查,被鉴定人杜润德有××毒史,之后于两年前出现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自语自笑、行为紊乱、言语性幻听,情感行为受幻觉影响,其特征符合《中国精神障碍诊断及分裂标准》CCMD-3有关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之诊断。被鉴定人杜润德于2015年3月17日16时许,在家中将其父亲杜某丙打伤致死的行为虽受幻觉支配,其辨认及控制能力丧失,但因精神症状由吸食毒品所致,属于自陷行为,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1.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某厂家属区杜德润家。在该3号楼东南侧排水沟内发现一只蓝色的左脚拖鞋(照相固定,原物提取),该拖鞋印有“双星”、“39”字样,在南侧的院坝发现一只蓝色的右脚拖鞋,该拖鞋印有“双星”、“39”字样(照相固定,原物提取),该拖鞋内侧鞋帮上有一处血迹(标记为拖鞋上血迹,照相固定,棉签转移提取)。中心现场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区某厂家属区杜德润家。杜润德家门口地面上距东56cm,距北墙60cm处发现一滴落状血迹(标记为门口地面血迹,照相固定,棉签转移提取)。杜润德家入户门为一绿色单扇外开式防盗门,门锁完好无异常。进门后为客厅,客厅地面上距西侧防盗门5cm,距北侧卧室一门口60cm有一绿色板凳(照相固定,原物提取),该板凳长宽高分别为48cm×14.5cm×30.5cm,板凳处于倾倒状态且表面散布有血迹(标记为板凳上血迹,照相固定,棉签转移提取)。客厅地面上距北墙130cm至320cm,距东墙180cm至140cm的范围内有滴落状血迹,其中提取距东墙170cm,距北墙150cm处血迹(标记为客厅地面血迹一,照相固定,棉签转移提取),提取距东墙160cm、距北墙290cm处血迹(标记为客厅地面血迹二,照相固定,棉签转移提取)。客厅地面上距东墙165cm,距北墙270cm处有一枚鞋尖朝西北方向的残缺血鞋印(照相固定),该鞋印长25.5cm,鞋尖朝西北方向。客厅最北侧地面上有一沙发,沙发上散布着血迹(标记为沙发上血迹,照相固定,原物剪取)。沙发南侧地面上由北向南一次为桌子、茶几、垃圾桶、电饭锅(电饭锅外壳倾倒且与内胆分离),电饭锅内胆上有血迹(标记为电饭锅上血迹,照相固定,棉签转移提取)。饭厅位于客厅南侧,饭厅地面上有一面积为120cm×77cm的血泊(照相固定,棉签转移提取),血泊的几何中心距饭厅东墙130cm,距南墙105cm。血泊及血泊南侧地面上散落着不同大小的白色瓷碗碎片,白色瓷碗碎片上有血迹(标记为白色瓷碗碎片上血迹,照相固定,棉签转移提取)。血泊及血泊周围地上散落着不同大小的褐色罐子碎片,褐色罐子碎片上有血迹(标记为褐色罐子碎片上血迹,照相固定,棉签转移提取)。血泊东南侧地面上有一部黑色按键直板手机(照相固定)和一个“腻子胶水”字样的塑料桶,塑料桶高40cm,直径31cm,塑料桶内色及桶底散布有血迹。塑料桶西侧地面上有一长宽高为90cm×65cm×56cm的木桌,木桌上有一长60cm的裂痕(标记为木桌上裂痕,照相固定)。木桌下有一个水瓢,木桌与血泊之间的地面上有一个带有血迹的电饭锅锅盖,木桌上摆放有一个打火机和一个白色瓷碟碗。厨房卫浴饭厅西侧,厨房进门处北侧门框上喷洒有食物(标记为厨房门框上食物,照相固定)。厨房南侧地面上由东向西一次有一个柱面凹陷的红色塑料桶和一个圆形的断裂的把手(均照相固定),该红色塑料桶呈侧倒状态。断裂的把手上粘附着油污。厨房南侧橱柜上把手出现断裂(照相固定),柜门呈关闭状态。厨房地面西侧由北向南一次有一个锅盖和一双蓝色拖鞋。厨房橱柜柜面上摆放有天然气灶、菜板、菜刀、水槽、陶罐等物品。卧室一位于客厅西北侧,卧室一内侧地面上有一个黄色的组合衣柜,一棍内最东侧有三盒“七叶神安片”、两盒“奥氮平片”、一瓶“益脑胶囊”、一根黄色吸管(均照相固定)和棉絮、行李箱等物品。卧室一地面西侧有一张床,床头朝西,床头南北侧各有一个粉色床头柜,各有上下两个抽屉。北侧床头柜上层抽屉内有两根粉红色吸管、一根白色吸管(均照相固定)。卧室一北墙上为窗户,窗户外安装有防护网,窗户与防护网之间有一个“百事可乐”字样的饮料瓶(照相固定)。饮料瓶上插有一长一短的白色吸管(标记为饮料瓶上吸管,照相固定,原物剪取)。卧室一东北墙角地面上有两双摆放整齐的鞋子和一张长方形的锡箔纸(照相固定)。其余未见异常。2015年3月23日,杜润德辨认出江津区德感街道某厂家属区系其作案中心现场,辨认出卧室床上系其2015年3月6日吸食毒品的位置,该卧室窗台系其吸毒后放置吸毒工具的位置,该卧室床上系其发现杜某丙被外星人附体的位置,客厅靠窗一侧沙发旁系当时杜某丙所在位置,家中厨房系其勒住杜某丙脖子的位置,厨房门口系其将杜某丙勒住放到在地的位置,饭厅系其用餐桌上的碗、罐子、电饭锅等物品击打杜某丙及拿板凳的位置,出门的楼梯处系其丢弃板凳的位置,楼下下方楼道内系板凳被丢弃后所在位置。6.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3月17日,提取杜润德静脉血及指血。2015年3月19日,公安人员在江津区看守所原物提取杜润德的衣服、指甲。7.检查笔录附照片证实,2015年3月17日在江津区××院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杜德润进行人身检查,发现其左手背环指根部有0.7cm×0.1cm的表皮剥脱,左手中指指甲见少许血迹,用棉签转移提取,所穿黑色裤子左侧裤管大腿根部处见粘附有血迹,原物剪取。8.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5年3月17日20时40分许,对杜润德进行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类阳性。9.江津区094医院门诊病历、杜大富门诊病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江津区中心医院急诊病历记录》证实,患者杜某丙,男性,62岁,因“被他人打伤头面部后昏迷伴出血”由我院120急诊于2015年3月17日17:20左右收入门诊救治。急诊查体:脉搏103次/分,呼吸22次/分,血压158/108mmHg,患者呼吸急促,呼之不应,头面部、颈部、背部等散在血迹,头顶部、面部可见大小不等多处伤口伴渗血,口腔、鼻腔不断有血液渗出,心肺腹及四肢未见明显伤痕。辅助检查:头部、颈椎、胸部CT示“双侧上颌窦顶壁、内侧壁及右侧枕骨骨折,双侧上颌窦、筛窦、蝶窦腔内积液,右侧额叶及外囊区大面积急性血肿,占位效果明显,左枕部及右颞部头皮血肿,颈椎退行性改变,两肺纹理增多、紊乱”。初步诊断:1.脑疝?2.右侧额部及外囊区血肿;3.双侧上颌窦顶壁、内侧壁及右侧枕骨骨折;4.左枕部及右颞部头皮血肿;5.面部多处皮肤裂伤;6.头顶部多处头皮裂伤;7.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救治经过:入院后立即予以情理口腔、鼻腔等保持呼吸道通畅,建立静脉通道补液,行头面部包扎止血等处理,同时通知通知放射科急诊行头、颈、胸部CT检查等处理。××患者伤情较重,经与患者家属商议沟通后,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救治,家属同意后立即予以通知江津区120急救中心后,约半小时离院。2015年3月17日18:40来诊,入院前1+小时,患者杜某丙被他人用钝器打伤,伤后出现昏迷,在094医院提示脑出血,由120接入我院治疗。体格检查:P130次/分,R20次/分,BP192/96mmHg,头面部软组织肿胀,深昏迷状,双侧瞳孔约0.4cm,光反射消失。头部创口包扎好,口腔内大量血性分泌物,胸部、腹部、四肢无明显畸形。初步诊断:重型颅脑损伤。离科时间:2015年3月17日20时20分。10.江津公鉴(病解)(2015)1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附鉴定人(机构)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解剖尸体通知书证实,死者额部正中见3.3cm×3.1cm的血肿,血肿边见3.8cm×0.8cm、3.5cm×0.6cm的皮下出血。其旁见5.7cm×0.1cm的创口,其中近发际处创口深。从右眉外侧至左眉中部见一不规则创口,大小为12.0cm×0.6cm。鼻根部见2.3cm×0.7cm的创口,右侧鼻翼处见3.7cm×0.2cm的创口,左颧部见2.5cm×0.2cm的创口。左面颊肿胀,左下颌下缘近左耳处见6.0cm×4.0cm的皮下出血,伴散在表皮剥脱,左下颌处见1.2cm×0.8cm的表皮剥脱,可扪及下颌骨骨折。左颞枕部见4.3cm×0.6cm的创口,枕部见4.5cm×0.5cm的创口,右颞部见2.0cm×0.3cm的创口。上述创口为创口不规则,创角钝,创壁不光滑,创道内见组织间桥。颈部正中靠左侧见6处表皮剥脱,最大的1.2cm×0.2cm、最小的0.3cm×0.1cm,部分形态呈月牙形。可扪及舌骨右侧骨折。左前臂中段见3.5cm×1.8cm的皮下出血,左手背见3.7cm×2.4cm的皮下淤血。右前臂中段见4.6cm×1.2cm的皮下出血,右手中指近侧指节背侧见2.2cm×1.2cm的皮下出血。胸部、腹部、背臀部及会阴部未见异常。解剖检验:冠状切开头皮,额部见5.2cm×7.2cm的皮下出血,左颞枕部见7.8cm×5.0cm的头皮下出血,右颞部见3.9cm×2.6cm的头皮下出血。左侧颞肌未见肌肉出血,右侧颞肌见8.1cm×7.5cm的肌肉出血。硬脑膜完整,硬膜下见约80ml的积血。左颞顶叶见8.8cm×7.9cm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大脑明显较左侧大,中线向左侧偏移。切开脑组织右侧大脑见5.0cm×5.0cm×4.5cm的囊腔,腔内有血性液体。前颅窝粉碎性骨折,左侧颅中窝、左侧颅后窝及右侧颅中窝见骨折线。颈部左侧肌群见3.5cm×3.7cm的肌肉出血,右侧舌骨大角处肌肉见1.6cm×1.1cm的出血,右侧舌骨大角处骨折。食道及气管见血性液体。颈胸腹联合切口剖开胸腹腔,皮下软组织及肌肉无出血,肋骨无骨折。胸腹腔各脏器位置正常。双侧胸腔无积血积液,双肺膨隆。心包腔内有少量淡黄色液体,心脏浆膜层见少许出血点。肝脏呈黄褐色,无损伤。脾脏呈暗红色,稍皱缩。胰腺无损伤,双肾呈淡红色,无损伤。胃壁无出血,胃内容物呈咖啡色液体,约100ml。分析说明:死亡原因:杜某丙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故排除上述物质中毒死亡。杜某丙伤后在江津区094医院诊断为脑疝?右侧额叶外囊区血肿,双侧上领窦顶壁、内侧壁及右侧枕骨骨折,左枕部及右颞部头皮血肿,面部多处皮肤裂伤,头顶部多处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因伤重转入江津区中心医院治疗,江津区中心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后在被送回家的途中死亡。尸表检验见头面部多处皮下出血、血肿及创口;解剖见多处头皮皮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硬膜下积血、脑组织内血肿、颅底多处骨折等综合分析,杜某丙死亡原因系头面部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双上肢皮下出血损伤程度轻为非致命伤,××为抵抗伤。颈部见多处表皮剥脱,眼睑结膜见散在出血点,解剖见颈部肌肉出血、舌骨骨折等,分析有卡颈的过程。致伤工具:根据头面部及双上肢皮下出血及血肿的形态,分析致死工具为接触面较大的钝器。根据头面部创口特点为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创腔内见组织间桥,分析该致伤工具为钝器。死亡时间:根据胃内容物及十二指肠容物消化排空程度分析,死亡时间距末次进餐时间5小时左右。检验意见:杜某丙系头面部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11.渝公鉴(毒化)(2015)0772号《毒化检验报告》证实,杜某丙的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杜润德的血样(约10ml)中检出甲基苯丙胺。12.渝公鉴(毒化)(2015)0896号《毒化检验报告》证实,杜润德的血样(约50ml)中检出乙醇,其含量小于5mg/100ml。13.渝公鉴(DNA)(2015)1462号《DNA鉴定书》证实,(1)“杜润德裤子上血迹”、“板凳上血迹”、“白色瓷碗碎片上血迹”、“褐色罐子碎片上血迹”、“门口地面血迹”、“客厅地面血迹1”、“客厅地面血迹2”、“血泊血”、“沙发上血迹”、“电饭锅上血迹”与“杜某丙的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34×1021。(2)“杜润德右手中指指甲”与“杜润德的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3.50×1019。(3)“杜某丙血样”与“杜润德血样”单亲遗传关系不排除。(4)“杜润德左手中指指甲上血迹”为混合基因型,在上述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找到“杜某丙血样”与“杜润德血样”所有基因型。(5)“杜润德蓝色保暖衣上血迹”未检出人血。(6)“板凳腿部粘附物”、“沾有血迹杜润德蓝色保暖衣布块粘附物”、“杜润德左手五指指甲”、“杜润德右手中指外四指指甲”DNA检验无结果。14.渝公鉴(DNA)(2015)1462号《DNA鉴定书》证实,(1)“饮料瓶上吸管粘附物”与“杜润德的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3.50×1019。(2)“拖鞋上血迹”与“杜某丙的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34×1021。15.《强制戒毒决定书》、《解除强制戒毒通知书》、补充材料证实,杜润德于2005年9月9日被原江津市公安局执行强制戒毒,同年12月9日解除。杜润德在2005年以前即有吸食毒品行为。1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她是杜润德的邻居。2015年3月17日下午5时许,她看见杜润德手里拿着一根小木板凳从她门市外的公路上往人行道上走,边走边吼“快点去救人,那老怪物被打了,快点到那边二楼去救人,老怪物被打了”等,她遂打电话告知杜润德的堂姐杜某甲,随后杜某乙赶到。后听街上的群众说杜润德将其父亲杜某丙杀死。案发前四五天,杜润德到过她的门市,行为异常。17.证人杜某甲的证言证实,她是杜润德的堂姐。案发当天,她接到张某的电话,说杜润德在东方红街上闹事,她就打电话叫兄弟杜某乙去看一下。后杜某乙给她回电话说杜润德将杜某丙打伤,很严重,她就赶到杜润德家楼下,看到杜某丙被抬上救护车,杜某丙满脸是血。她在楼下院坝看见一只蓝色的拖鞋,在进单元的楼梯口有一个四脚的绿色木质小板凳,板凳的楞上沾有血迹。她知道该板凳是杜某丙家的,就把板凳捡起扔在了杜某丙家的入户门口。之后就把入户门关了离开了现场。18.证人杜某乙的证言及辨认尸体笔录证实,他是杜润德的堂哥。杜某丙和杜润德住在某厂家属一区。2015年3月17日下午5点左右,他姐杜某甲打电话说杜润德在街上张某门市处闹事,叫他去把杜润德喊回去。他接到电话后就骑摩托车到了张某的门市去看,张某说到上面街上去了,他又到东方红街上去找,在何三电器门市找到了杜润德。杜润德站在那儿嘴里在念“外星人来了,老妖怪被打死了”。他就叫杜润德回家,杜润德看到他就说“强哥,快点,我们两兄弟去打妖怪”,说了后拉起他就往家里走,并说“升天了,把父亲都打死了”。刚走到杜润德家楼下,看到底楼梯口处有一根小板凳,板凳上有一些血,他才意识到杜润德确实把其父亲打了,他进到杜某丙家看见四叔杜某丙扑在地上的,地上有很大一滩血,地上有电饭锅、打碎的陶罐碎片等,杜某丙头部有两三条口子,并且比较大,喊杜某丙也没有答应,他就给他姐打电话,这时杜润德就跪在地上抱到他的腿,并且说“升天了,你看打都打死了”。接着我又打了“120”、“110”报警。在他打“110”时,杜润德就跑出去了。后来“120”的车来将杜某丙送到094医院,医院做了CT,说脑壳里面脑花都散了,要送到江津中心医院抢救,后江津中心医院医生说没有抢救必要了。他们将杜某丙从医院接回家,走在路上还没有到家,杜某丙就断气了。他在街上找到杜润德时,看到杜润德手上有点血。他看到杜某丙头部的背后有两三条口子、额头处有三条口子、下颚骨被打松了。其他部位没有看到有伤。杜润德穿一件深色衣服,脚上没穿鞋子,他在杜润德家楼下看到有一只拖鞋,估计是杜润德掉的。2014年底,杜润德在江津德感××医院去治疗过,他们家族没有人患××。前不久,看见杜润德跪在地上吼“太阳是我老汉,太阳是我老汉”,跟疯子差不多。杜润德特别在喝了酒之后,最容易出现乱说乱吼的情况。案发后,他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尸体照片中,辨认出死者杜某丙。19.证人桂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杜润德的邻居。2015年3月17日16时40分许,他路过江津某厂家属区1区3号楼,听见2楼一个男子在吼“老子要死在你手头”,同时还听见另外有一男子也在吼,吼的内容记不清了。17时许,他带孩子路过3号楼口口处,碰到杜润德往东方红街上跑,当时他是空手,边跑边在吼,吼的什么没有听清楚。后他接到094医院“120”电话,喊他到东方红街上接病人。17时10分,他和094医院的一个男医生一起到某厂家属××病人,到了之后才知道是杜润德将其父亲打伤了。他看见杜润德的父亲面部及胸部以上部分全是血,额头上有伤口。20.证人钟某的证言证实,他是094医院的医生。2015年3月17日下午5点10分,他到东方红街上某厂旁边的小区的二楼接的病人,看到这个人躺在厨房门出来的地方,大概有五六十岁,地上有很多血,头面部、后脑部有很多血,鼻腔、口腔都在冒血,当时病人已经没有意识了,只是有生命特征,喊他都没有回应。送到医院抢救室,查看伤情发现头部、枕部、面部都有伤口,除了头部,身上其他地方没发现有伤,经CT检查,发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伤情很严重,需要手术。后转到江津中心医院去的。21.证人叶某的证言证实,他是江津中心医院的医生。经对杜某丙的头面部进行检查,其头面部软组织肿胀,深度昏迷,瞳孔对光反应消失,病情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对其采取“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以及“心电监护”。后来经医院脑外科会诊,病人系重型颅脑损伤,病情严重,家属放弃治疗。病人离开医院时并未死亡。22.被告人杜润德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16日晚,他吸食了一晚上的冰毒和麻古,第二天白天也没有休息,自己感觉阴森森的,并产生了幻觉,觉得每个人都怪头怪脑的。3月17日下午四五点钟的时候,他坐在卧室的床沿上,看见其父亲杜某丙从沙发上起身去做饭,此时他就慢慢产生了一种阴森森的恐惧,内心很害怕,就起身去看他父亲,以便缓解他内心的恐惧。他在厨房看见他父亲变得怪头怪脑的,并认为父亲要攻击他,他决定先下手,并进入厨房勒住父亲的颈部,他父亲就把他蹬开了。二人又挽在一起到了饭厅,他把杜大富挽倒在地,他见杜某丙反抗得很凶,就卡住杜某丙的颈部,杜某丙仍在挣扎反抗,他起身抱起桌上的电饭煲并骑在杜某丙的身上,用电饭煲击打杜某丙的头部,后又分别拿起餐桌上装辣椒用的陶罐、白色的瓷碗击打杜某丙的头部,因他内心很恐惧,拿着什么东西就连续不断地击打杜某丙的头部,后他又拿起一个绿色的木质板凳准备击打杜某丙,但看见杜某丙没有动了,就提着板凳跑出家门,并把板凳扔在了一楼的楼梯间。跑出去后脚上穿的拖鞋也跑掉了。他跑到街上找人救他,但没人理睬他。后他碰见堂哥杜某乙,并对杜某乙讲“我父亲在上面的,你快去救一下”。他把杜某乙带回家,看见他父亲杜某丙是扑在地上的,地上有很多血,此时他看见强哥也怪头怪脑的,他就又往东方红街上跑,后被德感派出所的民警找到了。他平时在家吸毒用的是“百事可乐”塑料瓶插上吸管制成简易的“冰壶”,用于吸食冰毒和麻古。他是2006年开始吸毒海洛因。2013年6、7月份又开始吸食冰毒。2006年开始吸食毒品后,只是觉得兴奋,没有什么异常感觉。直到2014年下半年他吸食毒品后会觉得阴森森的,周围的人和东西都在变,脑子里有人对他说其是外星人,要来控制地球科学,还教他心理学,他家人发现他有异常把他送到了江津精神康复院治疗。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润德因吸毒致幻,采用卡颈、用电饭煲、瓷碗、陶罐等反复打击其父亲杜某丙头面部的方式,致杜某丙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关于杜润德辩解其没有杀人的故意的意见。经查,其因吸毒致幻,产生杀死其父亲杜某丙的想法后,采用卡颈、用电饭煲、瓷碗、陶罐等反复击打杜某丙头面部,并准备继续用木凳打击杜某丙时,因看见杜某丙已经没有反抗,才放弃继续打击。从其使用的打击工具、打击部位、次数等,足以证明其杀人的动机。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杜润德是因吸毒致幻而实施的杀人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认罪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因杜润德的精神症状是由吸食毒品所致,属于自陷行为,且杜润德本人在案发前也因吸毒致幻到医院治疗过,出院后仍继续吸食毒品。虽其杀人行为是在精神出现幻觉情况下所为,但不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理由,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杜润德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对行为性质有辩解,仍可视为坦白交代,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润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玲审 判 员 马成楷代理审判员 赵 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昌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