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9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文斌与方春、方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斌,方春,方仕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929号原告:吴文斌。被告:方春。被告:方仕荣。原告吴文斌诉被告方春、方仕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方春送达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并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文斌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文斌诉请判令:一、被告方春偿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4月23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方仕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方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方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吴文斌借款2万元,于2014年5月23日归还,借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方春交付了借款2万元,方春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收到借款2万元。被告方仕荣对上述借款本息等向原告承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两年。至庭审之日止,两被告均未向原告偿付该笔借款本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条及保证书》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按约向出借人还本付息。本案中,被告方春应按约在2014年5月23日向原告偿还借款2万元及相应利息,其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责任。被告方仕荣对上述债务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吴文斌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4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方仕荣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方春、方仕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0579-8205****、820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穆文好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