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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3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朱明香,刘冬与任国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朱明香,任国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3709号原告刘冬,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朱明香,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任国勇,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朱明香、刘冬诉被告任国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明香、刘冬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明香、刘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明香、刘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明香、刘冬自行承担。审判员 梅 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建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