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辛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兰贞诉刘领军、裴浩伟、裴家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辛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赵兰贞。委托代理人:郭会卿,河北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领军。被告:裴浩伟。被告:裴家宁。法定代理人:刘领军。原告赵兰贞与被告刘领军等3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兰贞的委托代理人郭会卿、被告刘领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裴浩伟、裴家宁、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兰贞诉称,被告刘领军与裴运利系夫妻关系,裴浩伟系裴运利与刘领军的儿子,裴家宁系刘领军与裴运利的女儿,2014年8月裴运利因车祸死亡。裴运利于2013年3月3日原告借现金6万元,同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显示,裴运利借赵兰贞6万元,利息为月息1分2厘。现裴运利去世,其妻子应对此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儿子裴浩伟、女儿裴家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因无法与被告等人就还款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刘领军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起诉时的利息15840;被告裴浩伟、裴家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领军辩称,被告不知道裴运利向原告借款,裴运利也未向被告提起借款之事。被告裴浩伟、裴家宁、兰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裴运利因车祸死亡。裴运利生前曾于2013年3月3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息1分2厘。被告刘领军与裴运利系夫妻关系,裴浩伟系裴运利与刘领军的儿子,裴家宁系刘领军与裴运利的女儿,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裴运利之间的债务,发生在裴运利与被告刘领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裴运利死亡,被告刘领军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领军辩称不知道裴运利所借款项,对此被告刘领军负有举证义务,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故该主张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刘领军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裴浩伟、裴家宁系裴运利的法定继承人,二被告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对裴运利遗产的继承,故被告裴浩伟、裴家宁、应在继承裴运利遗产的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领军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兰贞借款6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分2厘计算,自2013年3月3日开始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二、被告裴浩伟、裴家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6元,由被告刘领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辉审判员 郝辉陪审员 马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