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五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付迟与深圳市金尚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迟,深圳市金尚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五初字第00685号原告:付迟。被告:深圳市金尚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毅。原告付迟与被告深圳市金尚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凯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付迟承担。审判员 雷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玉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