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滕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于维杰与李元君、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维杰,李元君,李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滕商初字第21号原告于维杰。委托代理人王本章。被告李元君。被告李宁。原告于维杰与被告李元君、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维杰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维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于维杰负担。审 判 长 于 飞代理审判员 滕学策人民陪审员 鞠训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郝军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