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与鄂州市梧桐湖新区联合劳务有限公司、湖北省梧桐湖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211号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负责人李文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友义,系该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饶新红,系该公司清欠经理,授权为提交诉讼资料。被告鄂州市梧桐湖新区联合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休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本涛,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省梧桐湖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负责人及职务,不详。被告湖北梧桐湖大垅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休勇,职务不详。被告中共湖北省梧桐湖新区大垅村支部委员会。负责人罗休勇,支部书记。被告湖北省梧桐湖新区大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罗休勇,主任。被告罗刚,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与被告鄂州市梧桐湖新区联合劳务有限公司、湖北省梧桐湖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湖北梧桐湖大垅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共湖北省梧桐湖新区大垅村支部委员会、湖北省梧桐湖新区大垅村民委员会、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状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州市梧桐湖新区联合劳务有限公司、湖北省梧桐湖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建材分公司、湖北梧桐湖大垅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共湖北省梧桐湖新区大垅村支部委员会、湖北省梧桐湖新区大垅村民委员会、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132元,减半收取为4566元,由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凤凰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任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