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吴江区盛泽镇满顶仓纺织整理厂与吴江荣涛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区盛泽镇满顶仓纺织整理厂,吴江荣涛纺织品有限公司村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333号原告吴江区盛泽镇满顶仓纺织整理厂。负责人王卫东。委托代理人赵建强。被告吴江荣涛纺织品有限公司村。法定代表人汤志灵。委托代理人张鹏。本院在审理吴江区盛泽镇满顶仓纺织整理厂与吴江市荣涛纺织品有限公司关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区盛泽镇满顶仓纺织整理厂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区盛泽镇满顶仓纺织整理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钱建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