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耿文秀与被告武城县泰盛建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文秀,武城县泰盛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295号原告耿文秀,男,1988年��,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建武,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城县泰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老城镇幸福路东。法定代表人郭玉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旭峰,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文秀与被告武城县泰盛建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文秀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城县泰盛建材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耿文秀负担。审判员 张振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