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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湖南欧派门业有限公司、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湖南欧派门业有限公司,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284号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287-289号商场115单元。法定代表人尤丽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金鹏,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欧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中路一段68号万家丽家居建材广场三楼B区28﹟。法定代表人杨正文。被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法定代表人吴水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欧派门业有限公司、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欧派门业有限公司、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欧派门业有限公司、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铜冠金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 晖代理审判员 龙 峰代理审判员 孙一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