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强与沈阳富强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沈阳富强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142号原告:张强。委托代理人:刘丽丽,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富强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6号(1-29-10)。法定代表人:柳阳,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强诉被告沈阳富强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案件合并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合并至(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257号案件中,本案不予退还。审 判 长 靳志宇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