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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冯文会与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玥庄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会,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玥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冯文会。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玥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玥庄村。申请执行人冯文会与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里辛街道办事处玥庄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钢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钢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周德强执行员  弭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