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5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伟强与刘清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515-2号申请人刘伟强被执行人李山峰被执行人张振凯被执行人刘清华被执行人广饶县方盛植物胶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五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清华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大王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清华在中国农业银行东营大王支行账户存款45618.48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方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燕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