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黎关华与方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关华,方永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272号原告黎关华。被告方永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关华诉被告方永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关华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关华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关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黎关华负担。审判员 郑 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邹家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