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万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万初字第2979号原告高某某,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辽宁省盖州市人。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辽宁省盖州市人。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8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高某甲,现年2岁。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为家庭琐事经常口角打仗,我们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应驳回原告起诉,待被告出现后另行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免收,其他诉讼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辉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