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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杨某,男,回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方某,女,回族,1992年4月2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