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2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249号原告杨某,男,回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方某,女,回族,1992年4月2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