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肖春与被告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00404号原告肖春,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夏梓桥**号。被告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3号万隆中央广场27楼。法定代表人杨学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春与被告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春撤回对被告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肖春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彭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