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孙海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孙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4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住所地:铜陵市。负责人:崔国强,行长。被执行人孙海平,男,195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孙海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因孙海平不履行本院(2014)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亦不能提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官民诉前调字第00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