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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陈瑞申请刘玉华租赁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瑞,刘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陈瑞,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刘玉华,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陈瑞与被执行人刘玉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到2015年10月10日止,被执行人刘玉华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瑞房屋租金人民币5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刘广建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