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何果丞与艾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果丞,艾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652号申请执行人何果丞。被执行人艾浩。申请执行人何果丞与被执行人艾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艾浩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艾浩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群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