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任明淞与四川信鸿联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友,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908-1号申请执行人刘万友。被执行人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展春。申请执行人刘万友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24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216200元,执行费为345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位进行了轮候查封,暂无法执行,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万友申请执行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