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孟雪宜与陈斌、高淑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孟雪宜,女,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斌,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高淑玉,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系被执行人之妻。申请执行人孟雪宜与被执行人陈斌、高淑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斌、高淑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孟雪宜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诉讼受理费13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陈斌有座落于罗源县凤山镇岐余塘农民新村四层自建房一幢,建筑面积343.01平方米。为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斌所有的座落于罗源县凤山镇岐余塘农民新村四层自建房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部分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陈源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章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