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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78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庄里镇。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豆海刚 微信公众号“”